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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标题 第四次反映问题,北戴河新区南戴河街道洋河口渔业村问题
内容 在此网站反馈三次,分别是2025年5月31日(答复是6月4日),2025年6月9日(答复是6月10日),2025年11月2日(答复是11月4日)。反应事情一点没解决。因为有300字限制,我不再赘述。 目前情况为:目前是:南戴河街道不予作为,目前房照、2017年自然资源局等材料全部证明是道路,南戴河街道查清,但不说清,且表示查清了也没有执法职能。渗水井污染问题找过新区环保部门,新区环保部门明确表示为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农村管理范围。(类同,2025年11月4日秦皇岛农业农村局答复让我找环保部门),是我认为部门之间踢皮球。请农业农村局介入解决此事。(错别字反应已更改反映)
反馈
答复内容 您好,经过市农业农村局相关科室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1、关于村民占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此问题建议由南戴河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如协调不成,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村内渗水井污染行为的查处责任主体及依据如下: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综上,此问题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落实。
答复时间 2025-12-02 处理状态 处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