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公示

  • 发布时间:2025-09-01
  • 来源:秦皇岛市农业农村局
  • 浏览: 201

秦皇岛市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通用指导目录事项汇总表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行政许可 共3项
1 1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2 2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3 3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行政处罚 共183项
4 1 对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档案的处罚
5 2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6 3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7 4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8 5 对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9 6 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处罚
10 7 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的处罚
11 8 对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的处罚
12 9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13 10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或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的处罚
14 11 对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处罚
15 12 对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处罚
16 13 对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7 14 对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农药的处罚
18 15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19 16 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20 17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21 18 对农药经营者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处罚
22 19 对农药经营者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处罚
23 20 对农药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24 21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
25 22 对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26 23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27 24 对无证或者未按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菌种或伪造、涂改、买卖、租借《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8 25 对生产经营假、劣菌种的处罚
29 26 对未经许可从境外进口菌种或引进菌种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30 27 对经营的食用菌菌种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未按规定建立、保存菌种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31 28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单位的处罚
32 29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单位的处罚
33 30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行为的处罚
34 31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35 32 对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36 33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37 34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38 35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39 36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40 37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的处罚
41 38 对应当审定或登记而未审定或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推广等行为的处罚
42 39 对违法从事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业务的处罚
43 40 对销售的种子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不规范或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或未按规定进行生产经营备案的处罚
44 41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的处罚
45 42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46 43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47 44 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48 45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49 46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50 47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51 48 对未取得操作资格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52 49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53 50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问题产品不停止销售的行政处罚
54 51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55 52 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56 53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行政处罚
57 54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58 55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59 56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60 57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按照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的行政处罚
61 58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62 59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63 60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政处罚
64 61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65 62 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66 63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67 64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兽药严重不良反应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68 65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 的行政处罚
69 66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70 67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政处罚
71 68 对将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或无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证明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供人消费的行政处罚
72 69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73 70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政处罚
74 71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 告、处置的行政处罚
75 72 农产品质量安全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76 73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行政处罚
77 74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78 75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79 76 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
80 77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81 78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82 79 对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83 80 对生产食用农产品所使用的原 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84 81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免疫技术规范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饲养的犬只未定期进行免疫接种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85 82 对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行政处罚
86 83 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87 84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行为的处罚
88 85 对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以及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政处罚。
89 86 对经营不具备防疫条件的动物、动物产品集贸市场行为的行政处罚
90 87 对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91 88 对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92 89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
93 90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
94 91 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政处罚
95 92 对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96 93 对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行政处罚
97 94 对转让、伪造、变造,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98 95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99 96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100 97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行政处罚
101 98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102 99 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行政处罚
103 100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104 101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处罚
105 102 对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106 103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107 104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108 105 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行政处罚
109 106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政处罚
110 107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的行政处罚
111 108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112 109 对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113 110 对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114 111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115 112 对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从 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116 113 对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行政处罚
117 114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行政处罚
118 115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119 116 对使用转让、伪造或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120 117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政处罚
121 118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行政处罚
122 119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123 120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行政处罚
124 121 对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125 122 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126 123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127 124 对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128 125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行政处罚
129 126 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130 127 对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131 128 对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132 129 对畜禽定点屠宰点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销售区域销售畜禽产品的行政处罚
133 130 对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行政处罚
134 131 对出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135 132 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处罚
136 133 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行政处罚
137 134 对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行政处罚
138 135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蚕种)品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39 136 对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者无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蚕种)、转让、租借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140 137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政处罚
141 138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行政处罚
142 139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143 140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144 141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145 142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政处罚
146 143 对从事犬只销售、美容、寄养未建立登记档案或者不如实记录信息的处罚
147 144 对生猪定点屠宰 厂(场)不再具 备规定条件的行 政处罚
148 145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49 146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 转让生猪定点屠 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50 147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 规定建立并遵守 生猪进厂(场) 查验登记制、 生猪产品出厂 (场)记录制度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51 148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 病检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52 149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53 150 对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54 151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55 152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 物质的生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56 153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 品储存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57 154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 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58 155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159 156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
160 157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定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161 158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遵守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62 159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63 160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行政处罚
164 16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165 162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
166 163 对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 械整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67 164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68 165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169 166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170 167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问题产品不主动召回的行政处罚
171 168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 成损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72 169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行为 的行政处罚
173 170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行为的行政处罚
174 171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行政处罚
175 172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176 173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 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77 174 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行政处罚
178 175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悬挂牌证,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人员未随身携带操作证件等行为的处罚
179 176 对改装、拆除农业机械安全设施行为的处罚
180 177 对违反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181 178 对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等行为的处罚
182 179 对擅自用村集体所有的资金、有价证券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和擅自用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行为的处罚
183 180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检查的处罚
184 181 对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的处罚
185 182 对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的处罚
186 183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187 行政强制 共17项
188 1 对违规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189 2 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190 3 对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繁殖材料、工具、设备、场所等进行查封、扣押
191 4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及相关场所、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192 5 对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的扣押
193 6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扣押
194 7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的扣押
195 8 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196 9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采取查封、扣押等的行政强制
197 10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的行政强制
198 11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查封、扣押
199 12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200 13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 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
201 14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行政强制
202 15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203 16 对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的行政强制
204 17 对与农作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强制
行政检查 共12项
205 1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206 2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207 3 对农药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208 4 对种畜禽养殖场的监督检查
209 5 对生鲜乳收购的监督检查
210 6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211 7 对私屠滥宰监管和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12 8 对兽药经营企业规范经营的监督检查
213 9 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监督管理
214 10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215 11 对农业机械的监督检查 
216 12 对农村集体财务资产的监督检查
行政确认 共2项
217 1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218 2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