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案件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2024-12-18
  • 来源:秦皇岛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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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秦皇岛市深入贯彻落实“绿箭护农安”执法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厉打击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行为,严格管控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发挥农业执法办案震慑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秦皇岛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聂某某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9月,秦皇岛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戴河新区分局案件移送函,称2024年7月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蔬菜收购商王某某处监督抽检的芹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随后溯源到我市,并附有抽样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等相关线索。经查,涉案芹菜是我市都寨村种植户聂某某种植并销售的。当事人在芹菜被收购前两日使用过农药噻虫胺,共销售农药残留超标芹菜106斤,销售价格0.6元每斤,销售所得人民币96元。当事人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生产经营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6元,罚款人民币500元,共计人民币596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广大种植业产品生产者,农药的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要求停止使用。不执行安全间隔期生产的农产品很容易造成农药残留超标。

二、昌黎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郭某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案。

2024年7月,昌黎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称该县郭某某于2024年5月销售给赤峰市雨润市场的芹菜,监督抽检后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31日昌黎县农业农村局立案并对郭某某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等。2024年8月昌黎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件移送昌黎县公安局食安大队,经昌黎县公安局食安大队审查,不予受理案件后由县农业农村局继续调查。郭某某承认销售芹菜的事实,并对销售含有克百威芹菜的事实予以认可,销售芹菜共计1480千克,每千克3元,共计所得人民币4440元 。克百威是广谱、高效、低残留、高毒性的氨基甲酸酯类杀虫、杀螨、杀线虫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禁止克百威在蔬菜、瓜果、茶叶、甘蔗、中草药材等作物上使用。当事人销售含有克百威的芹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郭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44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940元。    

典型意义:此案件代表性强、普遍性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农产品安全类案件的办理程序和追溯难度。我国农产品生产最显著的特点是农村人口多、生产规模小,千家万户分散生产,独立经营。农户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淡薄,不注重禁用农药的行为普遍,这种分散的生产和经营不利于控制投入品的使用,因滥用、不合理使用农药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