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农业农村局行政确认权力清单(2021年)

  • 发布时间: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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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确认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市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确认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 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七条: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第2号公布)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处理农机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等有关材料的;
2.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3.不立即实施事故抢救的;
4.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5.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
6.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事故公正处理的;
7.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有索取、收受贿赂等腐败行为的;
8.失职渎职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