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 发布时间: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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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报送单位: 秦皇岛市司法局  (盖章)
序号 行政裁决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
和标准
备注
法律 条款及内容 行政法规 条款及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条款及内容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  
水事纠纷裁决
秦皇岛市水务局 水政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规定的数量、年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制订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制订水量分配方案,应当充分考虑流域与行政区域水资源条件、供用水历史与现状、未来发展的供水能力与用水需求,妥善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用水关系,统筹兼顾地表水与地下水、常规水与非常规水、河道内与河道外用水,统筹安排生活、生产与生态环境用水。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无 不收费
2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六个月 不收费
3 采矿权权属纠纷调处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矿产管理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九条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冀办传[2018]25号文件通知,市级矿业权审批权限已全部调整至省级审批,裁决只能在省自然资源厅。文件见附件。
4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秦皇岛市财政局 采购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五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0个工作日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5 植保事故纠纷的田间鉴定 市农业农村局 种植业科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3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植物保护事故纠纷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或者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事故技术鉴定。 专家委员会由植物保护、土壤肥料、栽培、种子、农药、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果可以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鉴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个人 90日 60日
6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农资与农机科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 第38条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3〕第9号)第32条。 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损害赔偿争议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调解,应当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 90日 30日
7 对审计机关的财政收支审计决定进行裁决
秦皇岛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被审计单位 60日,特殊情况延长30日 60日,特殊情况延长30日 不收费
8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市市场监管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1985.4.1施行,2020.10.17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个月 不收费
9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市市场监管局 执法机构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量局法字第373号)
第六条“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 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10 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裁定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客运经营者 参照行政许可法 不收费
11 水事纠纷裁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12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裁决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 国土局(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理 第二条  权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批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13 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市、县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拆迁当事人 30个工作日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14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裁决 县级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资源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 不收费
15 对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裁决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 不收费
16 地区之间发生的水土流失纠纷裁决 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十一条  地区之间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的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 不收费
17 不同区域之间水事纠纷裁决 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 不收费
18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 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 不收费
19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裁决 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民政局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第三条 处理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确而发生的边界争议,应当按照有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有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当地双方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争议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可以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通过变更行政区域的方法解决。 乡镇政府 不收费
20 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争议裁决 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被审计单位 60日,特殊情况延长30日 60日,特殊情况延长30日 不收费
21 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及破坏防治争议裁决 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生态环境保护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 不收费
22 养殖专用的水域滩涂争议裁决 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 不收费
23 植保事故纠纷的田间鉴定 县级农业农村局 植保监管机构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3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植物保护事故纠纷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或者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事故技术鉴定。 专家委员会由植物保护、土壤肥料、栽培、种子、农药、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果可以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鉴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个人 90日 60日
24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农机监理机构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 第38条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3〕第9号)第32条。 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损害赔偿争议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调解,应当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 90日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