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农业农村局其他权力清单(2021年)

  • 发布时间: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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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其他权力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备案 市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河北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屠宰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精准核实生猪等屠宰企业信息的通知(农物便函【2019】506号)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